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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平台(Internet Platform)
法律博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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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标准(简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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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标准(简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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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关于对《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《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

  • 发布时间:2021-10-29 17:48     信息来源:网络交易监管司



【市场监管总局明确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标准:超级平台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】 市场监管总局对《互联网平台分类分级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《互联网平台落实主体责任指南(征求意见稿)》公开征求意见,将互联网平台分为以下三级,其中:


3.3 超级平台

超级平台同时具备超大用户规模、超广业务种类、超高经济体量和超强限制能力的平台。其中,超大用户规模,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亿;超广业务种类,即平台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,该业务涉及网络销售、生活服务、社交娱乐、信息资讯、金融服务、计算应用等六大方面;超高经济体量,即平台上年底市值(估值)不低于10000亿人民币;超强限制能力,即平台具有超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(用户)的能力。

3.4 大型平台

大型平台同时具备较大用户规模、较广业务种类、较多业务范围、较高经济体量和较强限制能力的平台。其中,较大用户规模,即平台上年度在中国的年活跃用户不低于5000万;较广业务种类,即平台具有表现突出的主营业务;较高经济体量,即平台上年底市值(估值)不低于1000亿人民币;较强限制能力,即平台具有较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(用户)的能力。

3.5 中小平台

中小平台具有一定用户规模、有限业务种类、有限经济体量、有限限制能力的平台。

http://www.samr.gov.cn/hd/zjdc/202110/t20211027_336137.html

发表于:2021-10-29 18:03:5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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